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米兰体育- 米兰体育官方网站- 世界杯指定投注平台理办法修订说明(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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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高对股票型基金仓位下限的要求。股票型基金仓顾名思义,应当将其绝大部分资产投资于股票,海外通常为90%以上。但我国现行《运作办法》对股票型基金的仓位下限要求仅为60%,基金仓位可以在60%-95%(总资产扣除5%的现金头寸)之间灵活调整。当初将股票仓位下限定的较低,主要考虑是给基金经理更大的灵活操作空间。但从实践来看,该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从国际惯例来看,基金资产在股票和债券之间大幅灵活调整的应当归属于混合型产品;二是现有《运作办法》规定存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应当投资于基金名称表明的方向,债券型基金的仓位下限也为80%,股票型基金如果仓位只有60%,与上述规定存在冲突;三是从投资实践来看,股票型基金的收益来源应当主要是深入挖掘有价值的股票,频繁大幅调整仓位容易造成追涨杀跌,既容易导致基金风格漂移,也容易加剧资本市场的波动,近年来社会对此也有些批评。为了提高股票型基金风格的稳定性,我们参照国际惯例将其仓位下限从60%提高到80%(《修订稿》第三十条第(一)项)。从历史统计来看,股票型基金仓位总体上一直在80%-90%之间,目前有13.5%的基金仓位在80%以下,此项调整对多数基金无直接影响。
2、强化对基金分散投资的要求。组合投资是公募基金的理论基础,也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集中持股(债)容易助长投机、加大基金收益的波动性,更重要的是特别不利于风险防范和处置。因此,各国监管机构对公募基金普遍有严格的分散化要求,即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股票、债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欧盟甚至建议成员国控制在5%。我国现行《运作办法》在制定之初,由于债券市场尚不发达,债券型基金数量较少,因此只对股票投资提出了10%的分散化要求,未对基金持有单只债券提出比例限制。随着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违约风险逐步加大,债券型基金的风险防范需要特别关注。为此,我们参照国际惯例将10%的分散化要求从股票扩大到债券等其他证券(《修订稿》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对于基金中基金,参照国际经验,要求其持有其它单只基金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修订稿》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3、明确规定基金投资的杠杆上限。杠杆过高是金融危机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从国际惯例看,除杠杆基金、衍生品基金、房地产基金等特殊产品外,公募基金一般不得进行杠杆性投资,借款只能临时性应对赎回,不得用于日常投资,且有明确的融资上限,通常为10%-25%。即便是封闭运作的房地产基金,借款上限也通常不超过40%。我国《运作办法》制定之初,基金基本没有融资渠道,主要是银行间债券回购,且人民银行已经规定了40%的杠杆上限,因此《运作办法》没有对杠杆上限作另外规定。近年来,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展迅速,基金的融资渠道日益丰富,部分基金的杠杆已突破了40%。对杠杆水平不加约束,容易导致基金经理为比拼收益而争相扩大杠杆,进而加大基金的波动性和系统性风险,不利于固定收益基金的发展。综合考虑,我们规定“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整体上控制常规基金的杠杆水平(《修订稿》第三十二条第(六)项)。对于明确约定采用杠杆策略等特殊产品,再另行规定。
4、明确了基金更新注册申请材料的要求。《基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证监会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基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证监会应当依法对公开募集基金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因此,公募基金的相关主体和法律文件都是经过证监会审查通过的,不得随意更改。《基金法》第五十八条也规定,基金原注册的事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在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需要对法律文件等进行调整。如果调整后的内容与原注册文件存在实质性差异,那么该基金本质上转变为一只未经注册的产品,违反《基金法》第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规定,也会带来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海外对类似事项的监管非常严格,必须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然后再履行相关变更程序(如必要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为此,我们新增一条,要求。基金存续期间,如需对原注册事项进行实质性调整,应当在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前向中国证监会更新注册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注册条件后,再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履行相关手续”(如修订稿》第四十条)。
5、加强对小规模基金的监管。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只对基金的初始成立规模进行了规定(2亿元、2亿份、200人),未对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持续规模做出强制要求,仅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些小规模基金,资产规模长期低于5000万元,管理人提不出实质性解决方案,既不利于基金的投资管理,也降低了行业的运营效率,不利于投资者利益保护。为进一步加强对小规模基金的监管,鼓励小基金“关停并转”,我们要求连续六十个工作日持有人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基金是否继续存续进行表决(《修订稿》第四十九条)。